《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有关修订背景
国家、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保障,通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待遇水平、管理服务能力,以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优势,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
2014年,国家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017年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具有本省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享受医疗救助,获得资助参保,其中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六个方面明确了我市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人群范围。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是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参保资助。
二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享受资助参保的基本医保参保档次。由于我市实行“一制三档”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单设城乡居保,我市户籍居民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参加不同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结合“72号文”相关规定,《通知》明确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未满18周岁或读于本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二是明确资助标准。1.我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我市医保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随迁入户老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户籍未成年居民、少儿、大学生的参保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已有明确规定。《通知》中明确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医疗救助对象,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参保缴费基数。
2.非由我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同等标准给予资助。《通知》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属于个缴人员、在职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予以资助,资助的标准为按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资助参保同等标准。此外,从应保尽保的角度出发,医疗救助对象在外地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予以资助,资助的标准亦为按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同等标准。
三是明确资助方式。除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外,个缴人员、在职职工的缴费分别由其本人或用人单位缴交,因此,《通知》规定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月拨付到参保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没有金融社保卡的,拨付到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是明确资助范围。由于我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需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从业居民个人需缴纳生育医疗保险费。因此,对于属于个人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保险费一并享受资助。
五是明确基金支出渠道。考虑到《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已明确规定对无业低收入居民、少儿大学生资助参保由福彩公益金支出,因此,《通知》规定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从福彩公益金中支出。
六是不享受资助参保的情形。医疗救助对象如果是本市集中供养的孤儿、医疗保险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及医疗救助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这三类人员医疗保险费已有支出渠道,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助参保;同时规定医疗救助对象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已享受财政缴费补助的部分不计入本通知规定的资助参保范围,避免了重复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