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委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2025年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删减发布)
2025年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2025年市本级为民办实事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南府办〔2025〕3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全市危重孕产妇救助工作,健全我市危重孕产妇救助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进一步减轻危重孕产妇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医疗救治顺利开展,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确保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控制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救助对象
具有南宁市户籍,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因病情需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救治并下达书面病危(重)通知书,病情危重的孕产妇。
三、救助范围
(一)危重孕产妇在住院和应急转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使用药品、血液及血液制品,以及必要检查、手术治疗、心电监护、呼吸机、转运等使用产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生育保险、商业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如无以上报销途径的为住院和应急转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二)邀请自治区、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相关医疗专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现场指导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授课费。
四、救助标准
(一)救助金额个人自付费用部分超过5000元的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三类经济困难家庭的孕产妇按照下条规定执行),不予救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含)、小于2万元的孕产妇,补助额度为30%;
2.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含),补助额度20%,救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
(二)三类经济困难家庭的孕产妇,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补助额度为100%。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含)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孕产妇;
(2)身体有残疾(持有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孕产妇;
(3)乡村振兴脱贫户、监测户孕产妇。
(三)医疗专家指导危重孕产妇抢救授课费的补助标准。邀请自治区、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疗专家现场指导,每次给予授课费500元/人。授课费由危重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资金进行支付。
五、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特殊情况,可由孕产妇配偶或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对象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附件1)。
2.孕产妇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时,孕产妇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应提供结婚证、申请人及孕产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材料。
3.住院治疗有关材料(需加盖救治医疗机构公章):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危通知书、疾病证明书。
4.申报人的银行账号。
以上材料县级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县级审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通过的《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经费明细表》(附件2)、救助经费请示及其他救助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所提供材料属复印件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盖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市级审批。市卫健委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再次审核,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四)资料留存。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救助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经费明细表》收集存档。
救助工作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救助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如有特殊个案,启动“一事一议”工作程序,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附件: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
附件
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
孕产妇姓名 |
分娩日期(预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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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医院 |
主要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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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户籍地址 |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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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联系电话 |
申请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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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申请人与孕产妇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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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理由(请注明符合救助的条件):
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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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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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