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22〕98号
2023.01.09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宁医发〔2022〕98号
各医保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医保中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病种保障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基本医疗保险门特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等13类病种以及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4个病种(具体病种见附件)。
二、病种待遇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特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其余内容请详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