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分组方案(2.0版)》的通知-杭医保〔2024〕36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按病组(DRG)付费改革工作,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ZJ—DRG)分组方案(2.0 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32 号)要求,现将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培训解读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2.0 版分组方案的切换准/ 1 /备工作,确保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 2.0 版分组方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分组方案宣传培训解读工作,重点针对 DRG 分组的新变化、入组规则,以及体现贴近临床的分组调整导向,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培训。
二、落实医保信息通报工作。按照市局数据工作组有关部署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定点医药机构“亮家底”,提高工作透明度,及时、全面、准确通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分项支出、医疗机构费用分布等,促进医保数据和医疗数据共享共通,形成共同治理、良性互动的良好改革氛围。
三、加强意见收集反馈工作。要健全完善面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有关意见建议报市局,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分组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四、完善沟通协商谈判工作。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沟通协商谈判工作,以基金预算总额、点数点值、差异系数等指标为重点,以客观合理医疗费用为基础,共同协商并研究确定支付核心要素,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五、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按规定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积极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六、认真开展特例单议工作。规范有序常态化开展特例单/ 2 /议工作,高度重视并及时研究解决定点医疗机构关切的问题,支持鼓励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收治复杂危重病例,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合理的医疗服务需求。
附件: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分组方案(2.0 版)的通知.pdf
2.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分组方案(2.0版).pdf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