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试点开展上海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2025〕19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护理学会、市护理质控中心、市老年护理质控中心、市中医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专科护士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本市护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动本市护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护士条例》《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优化护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工作
护理服务是实施健康上海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健康老龄化和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积极作用。专科护士是指具有某一专科领域丰富护理工作经验,通过系统化的理论和实践的专业培训,取得本市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能熟练运用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的注册护士。
医疗机构应支持护理人员参加专科护士培训,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合理设置专科护士岗位,为专科护士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建立本医疗机构专科护士绩效考核制度,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保障。
二、培训要求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局,下同)负责本市专科护士培养、考核、认证的统一管理与协调工作。市护理学会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市专科护士培训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工作,以及本市专科护士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一)试点培训专业
本市就伤口、造口、中心静脉通路、糖尿病、中医、母婴等临床操作强的专业领域试点开展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报名资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护士,可向市护理学会报名参加专科护士培训:
1.具有本科及以上护理专业学历;
2.从事护理临床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取得本市专业适任护士培训证书;
3.从事拟申报的专科护理临床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
4.取得中级及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
(三)招生程序
市护理学会会同各专科护理培训基地,根据全市专科护士的培养需求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制定每年专科护士招生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并组织年度招生工作。
(四)培训课程
专科护士培训包括3个月理论培训以及3个月临床实践培训。理论培训由市护理学会会同本市医学院校护理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临床实践培训由市护理学会会同各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实施。
三、考核认证程序
(一)一般程序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学员,市护理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专科护士认证,通过后发放《上海市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1.按照本办法培训课程要求完成专科护士理论和临床实践培训,并通过理论、临床实践培训考核;
2.培训结束后在该护理专科工作满6个月,提交1篇本专业领域的护理临床成果代表作。
(二)参照程序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参加国际护理组织、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本市护理学会、外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不少于3个月(理论+实践)专科护士培训,已取得专科护士培训证书的,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向市护理学会提出申请,市护理学会组织专家认证,通过后发放《上海市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1.近三年一直在与取得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专业一致的护理岗位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2.取得副高及以上护理技术职称或取得护理硕士及以上学位。
在本办法发布之后,参加国际护理组织、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外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委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委托组织)的不少于3个月(理论+实践)专科护士培训取得专科护士培训证书的,同时符合本通知护士报名条件要求的,由个人或单位向市护理学会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补充相应的培训课时,通过考核、认证后发放《上海市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三)特殊程序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未取得相关专科护士培训证书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向市护理学会提出申请,市护理学会组织专家认证,通过后发放《上海市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1.近20年从事与拟取得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专业一致的护理临床岗位;
2.取得正高护理技术职称;
3.担任中华、本市护理学会相关护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
(四)定期管理
取得《上海市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后,由市护理学会按照专科护士的执业标准,实行每5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认证管理。
专科护士所在医疗机构就专科护士近5年相关专科的继续教育、带教情况、业务工作量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本市专科护士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市护理学会进行定期认证管理。
四、执业管理要求
(一)一般要求
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功能定位,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支持专科护士出诊普通、普通高级专科护理门诊,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护士执业目录开具相应的专科检查单、治疗单,给予非处方外用类药品用药建议。支持专科护士参加医护联合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等。专科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及时、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记录。
(二)收费管理
护理专科门诊出诊护士开具的检查、治疗申请单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专科护士的执业活动,属于本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日常管理
医疗机构护理部应加强对专科护士的执业管理,会同医务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定期对护理专科门诊开具的检查、治疗申请单等进行点评,根据点评情况调整专科护士的执业内容。市护理质控中心、老年护理质控中心和市中医质控中心护理质控组应将专科护士执业情况纳入年度护理质控内容,强化对专科护士执业情况的质控督查力度。
五、其他
本通知中关于专科护士培训基地遴选标准,专科护士理论以及临床实践大纲,护理专科检查、治疗单以及非处方外用药的用药建议清单,专科护士定期管理相关要求将另行制定发布。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