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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置规定》意见征集情况

2025.01.17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一是第八条(风险控制措施) 在生产环节,........告知相关企业(改为单位)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封存库存产品,必要时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该产品。理由:使用单位不是企业。

该建议采纳。

2.第六条(信息共享)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执法局、分局各自收到医疗器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自收到不合格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实现信息共享,由执法局统一牵头做好立案查处工作,各市局、检查分局依职责做好整改复查工作。建议修改为......各市局、检查分局依职责做好查处、整改复查工作。理由:省执法局、各市局、检查分局均有立案查处职责。

该建议不采纳。因此条款旨在明确不合格报告牵头单位,不涉及立案查处职责。

3.建议将第七条“省抽及外省抽检不合格报告执法局应及时分办”改为“执法局应及时分办省抽及外省抽检不合格报告”。

该建议采纳。

4.建议明确医疗器械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部门和人员。

该建议不采纳。因在第四条中已经进行了明确。

5. 建议第四条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增加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建议不采纳。因本规定未涉及县级监管部门职责,县级监管部门职责受由市级相关部门监督指导。

6. 将医疗器械抽检统称为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

该建议不采纳。因医疗器械抽检已经是规范用语。

7. 第七条执法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开展分类分级处置。执法局直接办理的国抽及高风险医疗器械抽检不合格案件,应将初检、复检等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医疗器械处、生产企业所在地检查分局,……同时抄送所在地检查分局。建议将生产企业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进口代理人。

该建议不予采纳。因第三条中已经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