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23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增强价格项目与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和社会发展需要,现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新增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药物治疗门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药物治疗门诊(见附件1)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试行制定,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医保基金暂不支付,试行期满经省医保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定价,并确定医保支付政策。
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大类说明
修订5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废止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修订项目医保支付继续执行原政策,修订除外内容及大类说明已经有医保支付政策的继续执行原政策,没有医保支付政策的暂按全自费执行,今后医保支付政策有调整时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药学服务能力,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获取用药医嘱后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本次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必须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各市(自治州)专项护理、等级护理价格偏低或长期未调整的,应结合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优先纳入调价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贵州省2022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xlsx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