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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 《关于推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三、四类)“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有效)-苏药监规〔2024〕2号

2024.11.07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废止原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推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苏食药监药生〔2018〕8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