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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10号

2024.02.06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反馈河北省医保局拟转归一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回复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90号)对我省《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42号)(冀医保字〔2019〕50号)文件试行项目进行转归定价审批意见,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对我省申报的拟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反馈意见,结合临床需求,对于符合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明确支持医疗技术创新或医疗活动转化为价格项目的,此类共13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定价(见附件1)。

二、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反馈意见,结合拓展价格项目内涵、分档设立加收标准、增加项目说明等方式兼容合并、修改表述进行转归,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此类共3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见附件2)。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4年3月31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 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 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 停用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