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关于2023年新增调整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长医保联〔2023〕13号
2023.11.08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关于明确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新增、调整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新增、调整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共67项,其中市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31项、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项、修订项目2项;县(市)区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33项。
二、以上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如遇国家或我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2023年市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