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函〔2024〕187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省属各医院,省急救中心:
为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4部门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12日
安徽省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大群众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需求日益增长。为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转运患者行为、刁难患者及患者家属行为;严厉打击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医疗转运,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救护车挂靠、外包或出租使用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套牌、非法改装或仿冒、盗用救护车或者“120”院前急救救护车外观标识、标志灯具、警报器行为;严厉打击非急救医疗转运中价格违法行为。坚持“打建并举”“疏堵结合”,引导和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一)全省注册登记的救护车及管理机构。
(二)在省域内(包括未在本省注册)开展非急救医疗营运转运患者的机动车辆及相关责任人或法人组织。
(三)未纳入“120”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管理,使用“120”、“急救”、急救机构名称和全国统一院前急救标识等外观或类似外观的机动车辆及相关责任人或法人组织。
三、重点整治任务
(一)开展医疗机构救护车清查工作
1.全面清查各级各类(含区县)医疗机构实际拥有或以医疗机构名义注册登记的救护车号牌车辆情况。
2.统一全省“120”院前急救救护车和非院前急救救护车车辆标识,进行编号管理。
3.全面清理非院前急救救护车使用“120”院前急救救护车车辆标识、使用急救中心名称等问题。
4.全面清理非医疗用途救护车未及时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继续使用安装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警报器问题。
5.全面清理医疗机构救护车挂靠、外包或出租使用等问题。
(二)严厉打击违规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
1.严厉打击非急救医疗转运中价格违法行为。
2.严厉打击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急救中心名称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行为。
3.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救护车外观制式、标志图案、标志灯具、警报器等行为。
四、部门分工
专项整治由卫健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对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配置使用、登记年检、上路行驶、计价收费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定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负责部门间工作协调。具体如下:
(一)卫生健康部门
1.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牵头非急救医疗转运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负责部门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合整治的长效机制。
2.广泛征集违法违规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线索,按照监管职责对有效线索进行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办。
3.全面清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际拥有或以医疗机构名义注册登记的救护车号牌车辆,对医疗机构内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警报器等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对医疗机构救护车挂靠、租赁、外包等行为进行整治。
(二)公安部门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救护车登记核查工作,结合救护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路检路查等日常工作,对机动车特别是救护车样式车辆的假牌套牌、非法改装或未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记的救护车辆使用性质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2.负责对本部门所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电话中涉及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相关线索进行核查,按照监管职责对有效线索进行查处或转同级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对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线索依法受案核查,并及时将侦办查处结果反馈线索移交部门。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依据职能职责,对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依法依规取得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2.负责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涉及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相关线索进行核查,按照监管职责对有效线索进行查处或转同级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
3.配合做好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对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中涉及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相关线索进行核查,按照监管职责对有效线索进行查处或转同级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
2.配合做好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工作。
(五)急救(指挥)中心和医疗机构任务分工
1.急救(指挥) 中心
(1)建立“120”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信息备案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救护车纳入“120”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进行编号管理。
(2)加强院前医疗急救入网救护车标识管理,负责对院前医疗急救入网救护车标识的合规性进行验收。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入网救护车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入网车辆规范运行,及时跟进入网车辆不合规行为的更正。
2.医疗机构
(1)加强救护车管理,建立救护车管理档案。明确现有救护车数量、用途、所属关系,清理出借、出租、转让、挂靠或未按规定报废救护车。
(2)积极配合专项整治,主动接受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对救护车的监督管理,接受属地120急救(指挥)中心对院前医疗急救入网救护车的监督管理。
(3)负责排查以非法手段办理救护车注册登记手续的车辆线索,配合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开展救护车注册登记核查工作。
(4)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和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内部管理,院前和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的车辆标识要有显著区别。
(5)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执行任务时,救护车应在指定固定地点停放。
(6)应保持救护车车况良好、标识清晰、车身整洁。并在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7)本机构的车辆严禁承包或出租出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在本机构挂牌上牌。
(8)严格执行车辆购置前审批手续。未经所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不得擅自购置车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报废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9)严格入院车辆管理,发现违规车辆出入医院要及时登记报告。
(10)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内部工作人员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或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为: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
(一)部署和自查阶段(2024年8月):各市县和各机构开展自查工作,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工作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8月至2024年11月):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2月):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机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12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报省卫生健康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指定专门处室和专人负责工作对接与部门协调。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等长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依法办事。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宣传“双非”的危害,曝光典型案件,号召广大群众正确使用“120”急救热线,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鼓励开展试点。鼓励合肥、芜湖、阜阳、蚌埠、马鞍山等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及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需求,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工作,实现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与院前急救的分类管理、有序运行。
附件:非急救医疗转运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
非急救医疗转运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排查发现相关线索 |
条 |
收到相关举报 |
起 |
移交公安部门相关线索 |
条 |
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线索 |
条 |
移交交通运输部门相关线索 |
条 |
查处相关车辆 |
辆 |
查处相关责任人 |
人次 |
医疗机构自查清理违规救护车 |
辆 |
查处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或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 |
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