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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妇幼字〔2021〕658号

2021.12.28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2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1995年印发、2019年修改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许可事项补充进来,删除了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规定。各地要按照要求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认真做好调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执业地址等相关信息。盟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就医。 

二、促进服务方便可及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网络,科学合理布局本地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源,多途径促进孕产妇安全分娩,保障母婴安全。对于助产技术服务能力薄弱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制定针对性措施,提高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辖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库,组织辖区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定期报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准确掌握本地区服务机构的数量和服务能力。

三、严格从业人员管理

新进人员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申请办理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要求,在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临床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备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培训资质方能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细化监管措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持续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落实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强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并将日常监督检查与质控结果作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范有序实施。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