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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5〕8号

2025.03.13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在2024年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不在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具体名单和检查情况详见附件。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

  请相关企业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网址:https://zwdtuser.sh.gov.cn)向我局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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