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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2025.01.27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分局,各区县(市)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医保〔2025〕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修订了我市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3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pdf

       2.沈阳市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项目修订表.pdf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