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2025.01.27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分局,各区县(市)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医保〔2025〕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修订了我市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3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等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pdf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