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转发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4.11.12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分局、县(市)医保局,各区县(市)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4〕3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要求调整了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pdf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