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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转发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4.11.12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分局、县(市)医保局,各区县(市)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4〕3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要求调整了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pdf

      2.沈阳市部分检验项目价格表.pdf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