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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评估的通知-浙卫办医政医管发函〔2024〕8号

2024.05.23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有关医院:

经研究,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2023年度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周期

2023年1—12月。

二、评估对象

经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确认的承担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的13家省、市级三级甲等医院(以下统称“城市医院”)和32家山区海岛县县级医院(以下统称“县级医院”)。

三、评估程序

(一)机构自评。县级医院会同城市医院开展自查自评。自评报告、自评表格和佐证材料等以设区市为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前通过“浙政钉”报送我委,其中自评报告、自评表格需加盖双方医院公章,同时报送PDF版和word版。

(二)现场复核。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自评资料进行审核,并赴各地开展现场复核。现场复核工作将于7月上旬前完成。

(三)综合考评。根据各地自评、现场复核情况,我委对各地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最终得分。

(四)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将与资金奖补、医学高峰建设、等级评审、资源配置等挂钩。

四、评估结果

本次评估根据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两类医院制定不同的标准,开展分类评估。总分均为105分,含基础100分,加分5分。医院等级以评估周期12月31日当天县级医院的等级为准(舟山市定海区中心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标准执行),分别确定相应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在60分以上单位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原则上比例为30%、40%、30%。如出现60分以下,则为不合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面细致组织自查,确保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评估纪律。评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通过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如实准确反映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进展情况。对在绩效评估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次上报的2022年相关数据应当与去年上报的同一指标数据保持一致,如有差异,将采用去年上报的数据。

附件:1.有关市、县(市、区)和有关医院名单

2.自评报告(模板)

3.2023年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评估自评表.docx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联系人:郭霞、联系电话:0571-8770909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有关市、县(市、区)和有关医院名单

一、有关市、县(市、区)

杭州市、温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淳安县、温州市洞头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丽水市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畲族自治县。

二、有关医院

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

附件2

自评报告(模板)

一、双方具体合作协议履约情况

(合作协议非集中签订的战略框架协议。按照协议内容梳理自协议签订以来至2023年的履约情况。)

二、2023年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进展情况

(一)县级医院2023年工作计划实现情况

(二)县级医院2022年绩效考核相关问题整改情况

(二)城市医院专家下沉情况

(三)县级医院“3342”能力提升情况

(四)亮点经验情况说明

三、存在问题

(此部分不少于800字)

四、下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