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市医保发〔2023〕1号
2023.01.08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保发〔2023〕1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财政补助政策。坚持“两个确保”总要求,对于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定点医疗机构放开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前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对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后入院的,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20%。
二、明确异地就医患者结算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异地就医住院患者费用继续执行全国跨省清算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
其余内容请详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