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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5.02.19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效预防虫媒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委起草编制了《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http://gkzqyjpt.sf.nanning.gov.cn),在线提出意见、建议及修改理由。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及修改理由,发送至市卫健委邮箱:awb0303@163.com。

三、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6号市卫健委健康建设促进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以邮戳日期为准),电话:0771-5766801,邮政编码:530028。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7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草案)》

2.《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防止病媒生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包括蚊、蝇、鼠、蟑螂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相结合,专业防制和常规防制相结合,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第四条【防制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环境和重点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自负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费用。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以及所管辖行业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管辖行业、重点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年度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

(四)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建筑工地(含拆迁、待建工地)、污水处理厂、住宅小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所管物业小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和道路水路货运经营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物流服务单位、大型商场、超市、宾馆以及废品收购站等管辖行业、重点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七)文广旅、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管辖行业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场所等管辖行业、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九)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垃圾处理场、市政管道井及垃圾转运站、公厕、临时便民市场等管辖行业、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粮食储存等管辖行业、重点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病媒生物危害及防制知识的公益宣传工作。

(十二)农业农村、林业、水利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农村和农田、林区、河流及水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相关场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在本办法施行过程中,若部门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交叉,或职责交叉、职责不清的情形,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条【疾控职责】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拟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二)建立病媒生物专(兼)职消杀应急指导队伍;

(三)建立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预警网络,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工作;

(五)开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工作。

(六)承担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基层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消杀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人具体实施;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产权单位或者村(居)民具体实施。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社会、个人责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以及清除或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条【常规防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防制内容】各单位应当落实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

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对病媒生物孳生地、栖息地的检查和治理,每月使用科学方法和合格的药剂、器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与病媒生物防制有关的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动员大家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防制措施】各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屋、防蚊防蝇防鼠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尸体;

(七)采取物理、化学等其他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三条【防制重点】下列重点场所和设施应结合环境特点和行业要求,以食品、人员、环境安全为前提,采取预防为主的控制措施。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对所辖场所开展危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根据结果制定技术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环境改造和环境处理,做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公园、农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建筑工地、禽畜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以及地下综合管廊、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

(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粮食加工、储存以及餐饮服务等场所。

第十四条【统一行动】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三周为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统一行动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

第十五条【病媒消杀】病媒生物的消杀工作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各责任主体适时自行组织消杀;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单位进行专业消杀。

第十六条【防制培训】市、县(市、区)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

第十七条【药械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鼓励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的防制病媒生物药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八条【基础配置】城乡规划、建设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制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服务条件】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注册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且具有防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

(四)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五)收费合理。

第二十条【服务质量】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二十一条【服务评价】购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应当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等情况作出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表扬】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给予表扬。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主管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设置情况、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服务热线、网络等平台,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咨询、投诉、举报办理工作机制,依法核实、处理,并以适当形式及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发文日期为:2025年  月   日)

附件2

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草案)起草说明

为有效预防虫媒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委起草编制了《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当前,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一是机构调整引发的工作衔接困境。全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后,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再保留,职责整体划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现阶段新整合机构及职责尚在梳理,处于新旧政策衔接的过渡期,组织协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受限。二是处于基层履职清单梳理阶段。依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规范明晰基层权责”的要求,南宁市正梳理完善乡镇(街道)履职清单。其中病媒生物防制相关内容,部分列入基本履职清单和配合履职清单,还有部分未被列入。全面理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履职清单仍需时日,而明确其职责对基层工作高效开展意义重大。三是地摊经济带来的复杂难题。地摊经济衍生出的环境卫生问题,让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困难重重。地摊经营产生的大量垃圾,如食物残渣、废弃包装等,因未及时清理,为病媒生物提供了充足食物,吸引老鼠频繁出没,增加传播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风险。同时,垃圾堆积形成的潮湿、阴暗环境,利于蚊蝇和蟑螂滋生繁衍,蚊蝇传播疟疾、登革热、痢疾等疾病隐患增加,蟑螂污染食品和餐具,易引发肠道疾病、食物中毒等健康问题。此外,地摊经济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使病媒生物防制难以形成长效、统一管理机制,增加了工作复杂性与难度。四是经费减缩影响工作开展。近年来,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大幅减少,致使病媒生物的监测与控制工作无法有效进行,病媒生物密度升高,加大了疟疾、登革热、寨卡病毒等蚊媒传染病的传播风险。五是专项法规制度尚未完善。自2013年7月《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1995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废止后,病媒生物防制领域一直缺少专项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比之下,区内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等地级市均已制定本市病媒生物防制方面的政府规章。

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一)必要性分析。一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病媒生物是多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如蚊虫传播疟疾、登革热,老鼠传播鼠疫等。制定规范性文件能够建立系统的防控机制,有效减少病媒生物滋生,切断疾病传播途径,预防传染病大规模流行,保障民众生命健康。二是助力城市建设与发展。2022-2024年南宁市城区环境卫生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南宁市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总体满意率分别为78.7%、75.98%、74.64%,群众满意率较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从近年南宁国家卫生城市常态化管理结果分析,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未彻底,活鼠、鼠迹、蟑迹多,蚊蝇密度较高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病媒生物防制仍是城市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形象与卫生状况紧密相连。病媒生物的泛滥会破坏城市的整洁美观,影响居民生活品质和城市声誉。规范文件的制定可促使城市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整治与病媒生物治理行动,提升城市宜居性与吸引力,促进旅游、商业等领域的繁荣。三是推进完善病媒防制细则。在国家和广西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病媒生物防制大部分是原则性规定,比较宽泛,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责任界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能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架构、监测预警、消杀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章可循,便于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四是促进部门协同与社会共治。病媒生物防制涉及卫生健康、市政园林、市场监管、住建等多个部门,以及社区、企业、居民等社会各方力量。目前,我市在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存在着责任不明确、投入不足、经营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制约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在大力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和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新形势下,我市有必要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专门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病媒生物防制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同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防制病媒生物的良好氛围,提高防制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可行性分析。一是法律政策基础坚实。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层面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制定病媒生物防制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与政策导向。先进城市如海口市、三亚市、长沙市等已出台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供参考。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与补充,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二是技术资源条件成熟。从技术层面看,病媒生物监测与消杀技术日益先进,如利用大数据进行病媒生物分布监测分析、采用环保高效的消杀药剂与设备等。在资源方面,政府可调配卫生健康、市政园林、市场监管、住建等多部门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还可借助社会资源,如专业的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机构,为防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资源保障。三是实践经验积累丰富。南宁市以及其他先进地市长期以来在病媒生物防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中的病媒生物防制专项行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过程中的相关实践等。这些实践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包括不同环境下的病媒生物治理模式、多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与运行等,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
    (三)合理性分析。一是目标设定合理。规范性文件以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环境为目标,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民众健康需求高度契合。目标明确且具有现实针对性,既注重短期的病媒生物数量控制与疾病预防,又着眼于长期的城市卫生环境改善与可持续发展。二是制度设计合理。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复杂性与系统性。例如,建立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构建科学的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病媒生物动态;制定规范的消杀操作流程与标准,确保消杀效果与安全;设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三是成本效益合理。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虽然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开展宣传教育、购置监测设备、组织消杀行动等,但与病媒生物引发的传染病防治成本、城市形象受损及经济发展受阻等潜在损失相比,其效益更为显著。通过有效防制病媒生物,可减少疾病医疗支出、提升城市经济活力与竞争力,实现成本效益的优化平衡。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一)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实际,同时借鉴三亚、海口、长沙等城市出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过程。市卫健委于2024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办法》,并在系统内征求意见,经过多轮次研讨,于2025年1月上旬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5年2月上旬征求了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意见并完善,形成《办法(草案)》。

四、《办法》主要内容

《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总共27条,分总则、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管理和监督管理4个章节。

(一)病媒生物的定义及种类。《办法》第2条中明确,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二)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体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的活动,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方针,多方联动、齐抓共管。《办法》在六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环境和重点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第4条);二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5条);三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承担有关监督管理责任(第6条);四是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属地责任,动员组织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8条);五是各单位按照单位负责制,采取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第10-12条);六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有偿服务(第20条)。

(三)病媒生物防制的管理措施。病媒生物防制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办法》对此作了相应规定:一是环境治理方面,要求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各单位组织开展孳生地治理(第10条、第11条),明确了孳生地治理的具体措施(第12条);二是药械防制方面,明确为重点场所的要经常性开展消杀(第13条),采取药械方法灭杀病媒生物,要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第14条);三是密度监测方面,《办法》第7条明确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预警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技术支持。

(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问题。以鼠、蚊、蝇、蟑螂为主的病媒生物的危害大、渗透广,除了主管部门的监督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此《办法》在第24、25条设定了监督通报机制;第26条明确了投诉举报制度;第23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