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监局关于明确药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40号
2022.09.06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经营秩序,满足群众购药需求,现将药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胰岛素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药品经营环节,胰岛素制剂按照普通药品管理,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项,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继续按照特殊药品要求进行管理。
二、关于“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蜡样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源首康)等常温、阴凉储存的微生态活菌制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允许省内的二级药店经营“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蜡样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源首康)等常温、阴凉储存的微生态活菌制品。
三、关于生物制品经营范围许可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新增“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冷藏冷冻药品除外)”项。药品经营企业申报经营范围时,若经营的生物制品不需要冷藏冷冻储存,可以选择该项经营范围,且可不配备冷库、冷藏车、冰箱(柜)等冷链设施设备。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