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和《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十批国家集采”)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第十批国家集采供应广东省的中选药品和残缺规格、基药规格供应清单(见附件1)、备供企业供应清单(见附件2)和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见附件3)内的药品。
(二)机构范围。已填报第十批国家集采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基数,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计算。残缺规格流标品种钆特酸葡胺注射剂(规格:20ml:7.538g)和非招标品种、不折算品种,医疗机构先前填报的采购需求量自动作废。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第十批国家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的合同签订工作。各相关采购平台将按供应清单及价格在采购平台及时挂网,并提前公开采购主体的约定采购量。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的中选结果和非中选药品价格重新签订新的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第十批国家集采具有备供机制,并对盐酸艾司洛尔注射液、氨基己酸注射液、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氯化钾注射液、盐酸纳洛酮注射液、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等品种新增第二备供。做好其他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调整工作:除执行采购文件规定的中选企业在非主供和非备供地区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外,其他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执行省内三个平台最低价,且不得高于上海市第十批国家集采非中选药品议价红线价格。
(二)加强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完成约定采购量。
在实施过程中,如中选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医疗机构应主动向辖区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经省医保局核实后,医疗机构可按临床需要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所选地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中选的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三)做好易短缺和急抢救药集采与第十批国家集采衔接工作。第十批国家集采与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重叠的药品共计5个(见附件4)。按照《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PLM202301)规定,自第十批国家集采执行之日起,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上述中选/备选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四)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责任主体,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将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反馈配送企业备货,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集采中选品种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五)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协议量之外的,医疗机构可按需求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药品,不搞“一刀切”。
四、其他
各县(区)要按照国办发〔2021〕2号文以及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做好第十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第十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一致,市医保中心要提前做好医保支付系统调整准备等工作。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机构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第十批国家集采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采购主体责任,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确保第十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在我市落地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批国家集采广东约定采购量表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