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做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和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我省与江西等省份组成联盟对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开展了集中带量采购,与京津冀等省份组成联盟对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开展了集中带量采购,均顺利产生中选结果。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带量采购品种。本次带量采购的品种,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单品种液体生化诊断试剂,具体被检测物质详见下表。
品种 序号 | 被检测物质 | 品种 序号 | 被检测物质 |
1 | 总蛋白 | 14 | 胆碱酯酶 |
2 | 白蛋白 | 15 | 单胺氧化酶 |
3 | 血氨 | 16 | 5'核苷酸酶 |
4 | 前白蛋白 | 17 | α-L-岩藻糖苷酶 |
5 | 铜蓝蛋白 | 18 | 腺苷脱氨酶 |
6 | 总胆红素 | 19 | 亮氨酰氨基肽酶 |
7 | 直接胆红素 | 20 | 谷胱甘肽还原酶 |
8 | 总胆汁酸 | 21 | 谷氨酸脱氢酶 |
9 | 甘胆酸 | 22 | 乳酸脱氢酶 |
10 | 谷丙转氨酶 | 23 | 总胆固醇 |
11 | 谷草转氨酶 | 24 | 甘油三酯 |
12 | γ-谷氨酰转移酶 | 25 | 高密度脂蛋白 |
13 | 碱性磷酸酶 | 26 | 低密度脂蛋白 |
单独注册的诊断试剂、注册证中附带校准品和(或)质控品的诊断试剂均属于本次采购品种范围。具体中选结果见附件1。
被检测物质大于或等于2种的联合诊断试剂不在本次采购品种范围之内。干性试剂、试纸条和按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不在本次采购品种范围之内。
(二)关节骨水泥带量采购品种。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并许可上市的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具体中选结果见附件2。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采购周期
本次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关节骨水泥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首个协议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关节骨水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完善中选产品信息标识和价格;组织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2023年12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价格不高于现行医保支付限额的,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执行,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执行;医用耗材价格高于现行医保支付限额的,其医保支付标准按现行医保支付限额执行。
(四)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1.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京津冀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清单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