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广东韶关】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5.01.23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市场调节价项目“航空救助”修订为“航空医疗转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市直医疗机构报市医保局进行价格备案后实施;县(市、区)医疗机构报属地医保局进行价格备案后实施。

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三、该项目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原项目同步废止。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pdf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