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示23种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确定23种试点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现将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信息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一、支付标准的确定程序
(一)对于国家谈判药品,按照国家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对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53号)要求,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三)对于“两非”(非国家谈判药品且非国家或省级集采)药品,以挂网价格为基础,按量价加权的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以我省前一自然年度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最大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交易价格、采购数量进行量价加权平均,确定我省该药品代表规格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
二、公示时间
2021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公示要求
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申诉函及必要的佐证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文件命名为“试点药品+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申诉(质疑)”。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品种医保支付标准于2022年1月1日零时生效。
联 系 人:李小芹
联系电话:0931-812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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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