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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医保发〔2024〕46号

2024.12.24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医保主管部门,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支持医疗机构创新发展,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26号)等规定,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具体事项如下:

一、附件1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表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二级、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按此价格的90%、80%执行。为方便医疗机构执行,换算后的价格,10元以内的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1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附件1中新增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不设置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公立医疗机构以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和耗材均按进价销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药品和耗材未按进价销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8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二、附件2为全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1-2年。试行期满后,根据省局的评审结果,对经评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市局制定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附件3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修订表。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各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潍坊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

        2.潍坊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潍坊市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修订表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