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5〕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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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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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省内油气管道运输价格、跨市州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1.企业自建自用的油气管道除外;2.跨市州、跨县指燃气管网跨市州、跨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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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或州政府所在地、跨县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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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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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大型水利工程、跨市州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小型水利工程基准水价、提水动力费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不含为自来水厂提供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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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内中型水利工程、市辖区和跨县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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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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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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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或州政府所在地、跨县的城镇供水价格,市辖区农村集中式供水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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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城镇供水价格、农村集中式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农村集中式工程供水价格通过“一事一议”由民主议事机制确定价格和农村居民自建自管的农村供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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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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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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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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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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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运输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始发地在市辖区的省内道路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票价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竞争充分的道路班车客运班线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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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发地在县内的省内道路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票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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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基本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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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交通 |
市辖区或州政府所在地、跨县的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巡游客运出租车运价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1.定制公共汽车除外;2.跨县指运输服务区域跨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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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巡游客运出租车运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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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 |
省内重要的具有公益性和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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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或州政府所在地具有公益性和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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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具有公益性和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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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服务 |
除中央定价以外的港口垄断服务收费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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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污水处理 |
市辖区或州政府所在地、跨县的污水处理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1.跨县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或厂网一体化模式下污水收集管网跨县;2.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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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污水处理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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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 |
市辖区或州政府所在地生活垃圾处理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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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生活垃圾处理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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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1.定价范围为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收费;2.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为危险废物处置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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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1.定价范围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寄宿制幼儿园)、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2.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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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 |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市辖区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与公办一致;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农村伙食费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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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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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中等职业、技工学校 |
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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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财政部门 |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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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技工学校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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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财政部门 |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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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 |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 |
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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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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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 |
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本省评议公告目录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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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 |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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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 |
省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民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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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及市辖区管理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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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理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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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 |
省管理的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民政部门 |
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普通吊唁厅堂租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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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及市辖区管理的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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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理的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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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延伸服务 |
省管理的殡葬服务机构重要延伸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民政部门 |
殡葬延伸服务包括遗体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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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及市辖区管理的殡葬服务机构重要延伸服务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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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理的殡葬服务机构重要延伸服务收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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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及公墓维护管理 |
省管理的公益性公墓及公墓维护管理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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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及市辖区管理的公益性公墓及公墓维护管理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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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理的公益性公墓及公墓维护管理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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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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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部分重要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景区内形成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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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除省级定价以外的5A级和4A级景区、市辖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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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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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住房及物业服务 |
市州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市辖区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别墅前期物业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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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县内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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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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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部分公证和司法鉴定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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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定点屠宰 |
市辖区或州政府所在地畜禽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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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畜禽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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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有资产、碳排放权、矿业权、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交易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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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 |
有线数字电视工程安装服务收费、跨市州的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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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或州政府所在地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居民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费,跨县的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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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居民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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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或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开展的车辆起吊、拖车救援服务收费 |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定价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定价目录。
四、本定价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州”指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城市主城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托育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管理。
八、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的规定管理。
九、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管理。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