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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2025.04.15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关于制定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8号)精神,现将规范我市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内涵。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通过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标准等方面开展为患者提供的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特需医疗服务适用范围。特需医疗服务仅限于公立三级医疗机构开展,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外开设独立医疗服务区域,以明显标识加以区别,单独管理。

三、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在不影响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和服务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收入比例均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得超出省定特需项目范围。

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特需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为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向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备后方可执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前加上“TX”字母,便于系统检索汇总。经批复同意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丙类项目管理。

五、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规则。我市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公立医疗机构在第一季度,分别向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上报开展特需服务的请示文件,并附相关申报要件。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我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进行批复,同时抄送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六、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要件。共包括三项要件:一是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表(附件1);二是特需医疗服务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三是特需医疗服务划定独立区域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区域平面图、墙标、地标/地线等图片)。

七、特需医疗服务收入核算。批复特需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每年3月底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保局同时报送上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医疗收入对照表(附件3)备查。

八、相关要求。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严格按规定做好公示,在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公布全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服务内涵、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做好对患者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须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附件:1. 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表

      2. 特需医疗服务可行性论证报告

      3.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医疗收入对照表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表.doc

特需医疗服务可行性论证报告.doc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医疗收入对照表.doc

 

文件链接:关于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的图示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