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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属地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16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闽医保中心文〔2021〕47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及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1〕10号)精神,在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由福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实施协议管理。为保障工作平稳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直接经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签订工作,在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由福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二、省本级医保参保人员享受的药品零售定点服务由福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不受协议管理工作调整影响,请参保单位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三、我中心与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自2021年7月1日起统一自动解除,请相关零售药店配合我中心做好未结清款项结算等收尾工作。医保协议解除后,相关零售药店应停止使用省本级医保定点服务标牌及有关标识。

  四、福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省本级、福州市医保部门在推进该项工作过程中研究确定的技术要求,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同时应加强医保协议管理,促进定点零售药店提高定点服务质量,为各统筹区在榕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