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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商谈判机制的通知-闽医保函〔2024〕297号

2024.12.12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为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断优化医保付费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商谈判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协商谈判机制重要性认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商谈判机制是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医保医疗协同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认识健全完善协商谈判机制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谈判协商工作,形成共同治理、良性互动的良好改革氛围。
二、组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各统筹地区要组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实行属地管理。专家组由统筹区内的临床医学、医保管理、统计分析、药学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成员经本人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经统筹地区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认,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具体条件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制定。省本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纳入局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当地支付方式改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医疗机构更好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参与特例单议审核评议、矛盾争议处理等工作。省本级专家组同时承担全省支付方式改革技术指导工作,到地市指导工作时可邀请当地专家组成员一起参与。
专家成员开展工作的费用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报销,按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三、围绕支付核心要素谈判。医保协商谈判以客观费用为基础,体现医保政策导向,围绕总额、权重、分值、调节系数等支付核心要素进行谈判协商,在充分考虑疾病治疗的难易程度、资源消耗等基础上,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体现医疗服务价值,降低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四、规范协商谈判流程规则。协商谈判由医保部门确定具体协商谈判原则和方案,由医疗机构代表、行业(学)协会和医保部门共同协商,也可探索邀请参保人代表参与协商谈判过程。协商谈判依据国家DRG和DIP技术规范,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对分大类、分病种(病组)进行谈判。
五、加强协商谈判组织管理。协商谈判工作由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和参与,根据谈判内容采取单一机构谈判、专科学科谈判、医疗机构集体谈判等方式进行。医疗机构应重视协商谈判代表选派,遴选业务熟、技术精、公道正派、专业行业代表性强的人员参与协商谈判,提高协商谈判结果的合理性、权威性、公允性。视工作情况可邀请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成员、国家医保局或省医保局DRG/DIP技术指导组具有丰富谈判经验的专家参与指导协商谈判,及时解决谈判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推动协商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六、强化协商谈判结果运用。要根据协商谈判结果,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机构学科发展情况等,不断优化总额、权重、分值、调节系数政策,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更加契合医保医疗发展实际。要加强协商谈判应用监测,建立覆盖医保基金整体运行、数据填报质量、病组和病种指标变化、患者负担等多维度的运行监测体系,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过程和结果管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