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落实《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22〕22号

2022.04.12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冀卫办医函〔2022〕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指南》要求,设置临床营养科,并将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统一命名为临床营养科。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有关规定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指南》要求,加强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具备与其规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临床营养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指南》要求,规范营养筛查及评估流程,提升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质量。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