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卫函〔2021〕93号
川卫函〔2021〕93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疾病防治工作情况。消毒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情况。
(二)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七)2020年随机监督抽查中被行政处罚单位和2020年除随机抽查外以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0〕81号)和《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川卫函〔2019〕118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本辖区抽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两库”清理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
(三)各地要积极利用已下达的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资金,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监督抽检任务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下达,各地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接收任务清单后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市(州)卫生监督机构收集汇总后,于5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简称“省总队”),由省总队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市(州)卫生监督机构收集汇总后,于5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总队,由省总队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执法检查人员调整、特殊情况删除任务等情况由省总队汇总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疾控机构要在收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四、注重国家和省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并分别录入对应的系统。各地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在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79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3号)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计划的要求(见附件1-4),通过四川省智慧卫监系统或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请将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和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于7月15日前报送省总队,省总队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报送我委。
(三)省总队负责加强对各地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督促做好“两库”清理工作,强化对各地随机抽查工作的稽查,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分别于2021年7月5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我委报送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情况报告中应包含本文监督检查内容第(七)项“回头看”的检查情况,并写明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
我委将适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7日
2021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托幼机构。抽查机构与人员、传染病防控、卫生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等。加强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三)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含乙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加强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宾馆、旅店等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六)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
(二)各地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各地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对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组织协查。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表:1.2021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1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汇总表
7.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8.2021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9.2021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0.2021年四川省乙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双随机检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