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24〕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修订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4年3月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6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4日。原《关于印发〈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22〕2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3月11日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1:未依法责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1.未依法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
2.未依法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案由2: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1.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按照规定报告。
2.未及时向动物防疫机构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3.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3.报告时限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案由3: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未及时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1.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
2.未及时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案由4: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的措施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1.未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未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未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未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未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未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案由5: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数量较大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通过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非法谋取利益 | ||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引发恐慌 | ||
严重影响当事人工作、生活或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本案由所指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行踪轨迹信息、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情况、户籍。
3.本案由所指的“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数量较大”包括泄露行踪轨迹信息10条以上,泄露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00条以上,泄露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1000条以上。
案由6:未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1.未按照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等规定,防止本单位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案由7: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1.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按照规定报告。
2.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3.报告时限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案由8: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1.未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
2.拒绝接受转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案由9: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案由10: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1.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灭菌。
2.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消毒技术规范》、《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WS 310.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
案由11: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医学记录资料。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案由12: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数量较大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通过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非法谋取利益 | ||
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引发恐慌 | ||
严重影响当事人工作、生活或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医疗机构。
2.本案由所指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行踪轨迹信息、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情况、户籍。
3.本案由所指的“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数量较大”包括泄露行踪轨迹信息10条以上,泄露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00条以上,泄露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1000条以上。
案由13: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二、处罚内容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表现
1.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2.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采供血机构。
2.本案由所指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案由14:非法采集血液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表现
非法采集血液。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3人以下,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情形 |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被采集血液人数在10人以上 | ||
非法采集血液持续1个月以上或者血液已经使用 |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案由15: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表现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人数在3人以下,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人数在5人以上10以下,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情形 |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 取缔、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人数在20人以上 | ||
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范围广,人员多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案由16: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消毒剂余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菌群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菌群和消毒剂余量指标,或者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和消毒剂余量指标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情形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饮用水供水单位为从事集中式供水或者管道分质供水的单位。
2.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为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案由1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出水消毒剂余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出水总大肠菌群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出水总大肠菌群和消毒剂余量指标,或者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出水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和消毒剂余量指标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情形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1.本案由所指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
2.本案由不适用于使用水质处理器进行水处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管道分质供水单位。
3.本案由所指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为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案由18: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1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二类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一类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2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二类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情形 | 1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和1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二类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许可证 |
2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
3种及以上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消毒产品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按照消毒产品的用途及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主要用于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源地、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其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案由19:出售、运输疫区中未经消毒处理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出售、运输疫区中未经消毒处理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出售或者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出售并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情形 |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出售或者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许可证 | |
出售并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案由20: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情形 |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案由21: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造成1例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造成1例以上5例以下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
造成5例以上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案由2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存在1项违法行为表现,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存在2项违法行为表现,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
存在2项以上违法行为表现,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单位为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各种单位。
案由23: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三、违法行为表现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引起3例以下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引起3例以上5例以下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
引起5例以上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严重情形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对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本案由所指的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
案由24:未经卫生调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二、处罚内容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违法行为表现
未经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
四、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建设项目尚未投入使用,及时改正,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给予警告,处5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及时改正,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严重情形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给予警告,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
给予警告,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其他从重情形 |
五、说明
本案由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建方。
本裁量基准备注:
1.本裁量基准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此说明仅针对本“裁量基准”设定的内容,不涉及引用的法律法规原文)。
2.违法行为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裁量基准对相关减轻、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