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1〕75号
辽卫办发〔2021〕75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事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卫生健康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卫生健康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信息,更加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并获得便捷服务,对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持续提升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推进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省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辽宁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目录》,详见附件)。
(一)适用范围。《标准目录》主要供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参考使用。《标准目录》所包括的政务公开事项原则上应予以全部公开。
(二)调整情况。《标准目录》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标准目录为基础,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完善。《标准目录》共列出基层应公开的政务公开事项11大类、169项,较国家标准目录多出11项,分别为《标准目录》中序号0282-0291、1004对应的事项(属于“二级事项”)。此外,《标准目录》中第0226、0263—0266、0505—0507、0805、1002、1101-1114项共24项二级事项的“公开依据”中增加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类别中的具体内容。
(三)编制要求。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编制标准目录要以易于社会公众查阅和使用监督,便于基层工作人员对照操作为原则。事项梳理应坚持“应公开、尽公开”,除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应列入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做到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标准目录》公开事项及相关要素可调整的情形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要求相同,请参照该文件(已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主动公开)执行。
(四)时限要求。2021年11月底前,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照《标准目录》,编制完成本级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2022年6月底前,结合自身实践,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流程、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势、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公开质量,对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再梳理、再总结、再完善。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一)加强主动公开。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抓好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建立健全文件属性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获取。要建立健全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做到各公开平台(载体)公开信息内容一致。
(二)强化政策解读。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做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在确保全面科学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编印便民服务手册等方式,主动将“省标版”《标准目录》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特色的“地方版”目录,让基层政务工作真正公开在阳光下。鼓励采用图片、图表、图解、音视频等多样化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可视性、可感性。要结合基层工作实际,逐步扩宽解读发布的渠道,不断提高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三)回应社会关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舆情意识,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要密切关注、积极回应卫生健康领域的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特别是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在场、在线、在岗”,确保有效舆论引导。
四、监督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本部门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大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业务指导。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大指导和跟踪评估力度,定期听取汇报,开展调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各市报送及反馈情况,不断完善“省标版”《标准目录》,进一步指导基层做好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大力宣传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重大意义和经验成效。积极挖掘典型,加强宣传推广,营造真抓实干的良好工作氛围,推动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辽宁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