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征求社会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至4月22日对《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到截止时间,共收到79条意见建议,经梳理,有效意见建议为37条,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现就采纳情况予以说明: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筹资标准
关于适当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筹资标准的建议予以采纳。
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实施意见》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降低0.3个百分点,由原来的9.3%(建个人账户)、7.3%(不建个人账户)分别降低到9%、7%,继续保留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变,在确保制度公平可持续的基础上,体现适当向灵活就业人员倾斜的原则;同时,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调整缴费比例设置过渡期。在缴费基数方面,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不稳定的实际情况,未对缴费基数作统一规定,只设定了最低缴费基数,不仅能够有效涵盖各市现行政策,同时也有利于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
二、关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关于降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建议未予采纳;关于对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市实行政策过渡的建议予以采纳。
关于降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建议未予采纳,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目前我省18个统筹区中10个统筹区单位缴费比例为8%,3个统筹区高于8%,5个统筹区低于8%(相差0.1到1个百分点),此次统一为8%既保证了政策稳定性,也平衡了全省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二是基金收支平衡是医疗保险平稳运行的基础,降低缴费比例意味着基金收入的下降,会引起医保待遇水平的降低。三是下步我们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实际,对缴费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为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衔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实施意见》关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的时限作出以下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上调幅度大于0.5个百分点的市,增加了设置1年过渡期的规定,分步调整到位。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加生育保险,部分意见赞同,部分意见反对。《实施意见》充分考量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对该问题不作统一硬性规定。
目前,国家未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作出明确规定,省内只有两个市出台了相关政策,具体措施也在不断完善中,尚不具备条件在全省推开。《实施意见》从坚持完善和积极落实优化生育相关政策的角度出发,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予以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生育实际情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等因素,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作进一步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四、关于全省医保待遇政策的规范统一
关于统一全省医保待遇政策,部分意见赞同,部分意见认为时机尚不成熟。《实施意见》部分采纳相关建议。
全省医保待遇政策的规范统一是省级统筹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实施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制度的前提。我省一直实行市级统筹,各市医保待遇政策不一致,有些方面差别还比较大。因此,全省医保待遇政策的规范统一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简单地削平补齐。目前的方案是: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待遇政策一步统一到位,对条件尚不成熟的采取分步统一的办法,充分考虑各方面实际,按照“提低限高”原则逐步缩小地区间 待遇差距,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医保待遇政策规范统一,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五、关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
关于降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建议未予采纳。
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在2021年我省出台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中已有明确规定,我省职工医保各统筹区大多已按这一标准执行,在全国已经统一最低缴费年限政策的省份中,多数省份也执行这一标准。同时,《实施意见》充分考虑到部分职工退休时补缴医保费用可能存在的压力,提供了两种补缴费用的方式供选择,分别是“一次性补缴”和“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选择按月缴费的,补缴期间按在职人员标准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在有效缓解一次性补缴资金压力的同时,确保待遇保障不断档。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