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沪卫规〔2025〕1号
2025.04.0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该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相应延长,并配发新文号。
特此公告。
附件: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30日
附件
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新文号(原文号) |
延长有效期 |
1 |
关于印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
沪卫规〔2025〕2号(沪卫规〔2020〕5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