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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长春市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长医保联〔2024〕14号

2024.12.31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各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8号)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吉林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25号)文件要求,规范治理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长春市第三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的项目有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输液港(植入式给药装置)植入术2个项目,详见附件。

二、市属、县(市)区属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长春市规范治理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第三批)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