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引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各民营医疗机构,广州市医疗行业协会:
经委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进一步引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进一步引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持续深化“干部作风大转变、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作为,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做到“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对民营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协助民营医疗机构解决用地用房保障、子女就学、医保定点准入、税收优惠等问题。
三、各民营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坚定做强做优做大的信心决心,主动融入广州发展大局,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积极投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百千万工程”、对口支援协作和帮扶合作,深入参与公益慈善等公共事业,为“大干十二年、再造新广州”、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民营医疗机构力量。
专此通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进一步引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干部作风大转变、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引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引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扎实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底数摸排和组织建设“双同步”工作,开展民营医院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集中攻坚行动,确保党组织应建尽建、应联尽联、应纳尽纳。持续深化拓展红联共建机制,采取“党建+业务”模式,推动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结对帮扶”,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强化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从业、规范发展。推进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一批民营医疗机构党建品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完善联谊交友、谈心交流制度,巩固扩大政治共识。倡导民营医疗机构人员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四个典范”。持续加强民营医疗机构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其规范媒体账号管理秩序和发布行为,防范意识形态风险,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二、引导实施有效错位发展。支持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深化医改试点范围,参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管理理念、运营模式、激励机制等方面探索创新,为现代医院体系建设提供创新经验和实践案例。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社会办医连锁化、集团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精神卫生、医疗美容、妇科、儿科、老年病等领域开办专科医疗机构。支持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康复医疗中心、高端护理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在粤港澳合作区探索跨境保险直付、国际转诊等跨境医疗合作。鼓励以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国内外高端医疗机构或集团,提供肿瘤早筛、基因检测和私人医生服务等,推进设施和服务标准与国际接轨,提供规范化、一站式的高端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三、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范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采取“马上办”、“网上办”及“不见面审批”等模式,减材料、压时限、简环节,让群众少跑腿,推动审批工作不断提速增效。靠前做好审批服务,结合我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指导社会力量做好开办民营医疗机构前的可行性论证,引导其精准定位、错位发展,避免重复建设。通过主动对接、上门服务、解读政策、现场办公等方式,为引进外商独资医院提供全方位、全流程服务。
四、助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申报技术可及的学科建设、临床技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项目,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创新发展。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广州市院前急救医疗网络和航空医疗应急救援体系,参与全市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建设,提升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专家通过多点执业方式到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服务。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开设互联网医院,对接广东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规范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举办或参加相关粤港澳医疗合作论坛、推介会等,深化拓展与港澳地区医疗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申报“港澳药械通”“香港长者医疗券”指定医疗机构。
五、引导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范围,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工作,指导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质控中心成员单位,参与全市相关临床专业质控工作。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医学伦理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施治。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立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鼓励支持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院等级评审,推动其深化内涵建设,落实完善医院管理规范,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六、支持参与医联体建设。支持依法执业、诚信经营的民营医院参与医联体建设。按照自愿原则,支持将民营医院纳入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合理确定其服务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方向,与其他成员单位形成功能互补、业务协同、共同发展的整体效应,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医疗资源共享、双向转诊和连续性医疗服务。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协作,参与专科联盟建设。支持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民营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区域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辐射和带动区域内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鼓励针对复杂疾病(如肿瘤、罕见病等)联合公立医院建立会诊机制。
七、助力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入广州市针灸医院“1+N+X” 联盟、“百会聚英”人才培养计划,依托广州市针灸质量控制中心,指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针灸操作技术,实行同质化管理,全面提升针灸服务水平。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加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班,丰富中医药服务项目,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技术水平。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申报中医优势专科、中医药科研等省市级中医药相关建设项目,参加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转岗、西学中等人才培训项目。
八、鼓励参与研究型医院联盟相关工作。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有组织临床研究、临床试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与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围绕重大疾病防治技术、以临床问题为导向开展科研攻关,围绕药物研发、细胞和基因治疗等关键领域,链接校院企三方资源,推进一批重点攻关项目,多维度促进成果转化、新药研发、临床试验项目落地。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与研究型医院联盟、企业等紧密合作,通过分专业、病种、药、械、院内制剂等主办不同形式的院企合作大会,构建“会上交流,会下专人跟进”的常态化合作模式,推进院企在合规的前提下紧密合作,共同推进药械研发。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广州医疗健康产业博览会,展示专业服务、特色项目和创新成果,提升民营医疗机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九、支持参与卫生健康科技创新。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与省部属、市属高水平医院联合申报国家、省、市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优化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在一般引导项目中对民营医疗机构单列申报,支持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科研骨干承担相关科研项目,加强科研人才培育。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国自然等科研项目申报培训范围,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政策解读、申报流程指导、标书撰写培训等服务。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创建,重点强化学科基础、科研教学、人才队伍、技术服务“四个能力”建设。
十、支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用好国家、省、市人才引进、人才补贴、来穗安家等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积极申报广州市卫生健康“优秀人才”项目评审。鼓励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医院管理完善的三级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年度校园招聘“优才计划”宣讲,赴高等医学院校招聘优秀毕业生。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院同等条件申报职称评审,全面落实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与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帮扶机制,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提供支持。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师节、护士节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和遴选推荐范围,择优遴选推荐。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对口帮扶。
十一、助力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动民营医疗机构接入卫生健康专网,按广州地方标准《卫生健康数据采集规范》建设信息系统。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接入广州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广州健康通等基础平台,实现医疗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支持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接入市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平台。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与有需求的公立医院合作,共同开发适合自身实际的人工智能应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接入广州卫生健康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平台,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和模型开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智慧医疗分级评级、互联互通成熟度测评,开展智慧医院建设,逐步实现“智慧医院”全场景覆盖。
十二、支持参与新质生产力发展。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加快医疗健康大数据开发应用,利用穿戴式植入式智能设备、移动终端、固定终端、再生医学等提供智能化、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支持开发人工智能、5G、3D/4D打印等技术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医疗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和智能诊断设备。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申请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由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南沙自贸试验区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以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与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推进重大疾病精准诊断治疗技术的联合攻关,搭建“产、学、研”转化服务平台,积极推广精准诊疗方案。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作用。行业学(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作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经营,建立信用承诺和公示制度。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承接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公益慈善事业。要发挥团结凝聚作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共同维护行业形象,共同打造行业品牌,避免恶意竞争。要发挥合作发展作用,积极整合行业资源,为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交流沟通、实现共同发展搭建平台。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业务主管的各类学(协)会在专委会建设和相关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学(协)会负责人等人选安排时,积极吸纳民营医疗机构力量。支持学(协)会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包括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临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十四、积极营造公正执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为民营医疗机构营造公正的执法环境,推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手段与“首违不罚”机制相融合,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通过约谈指导、限期整改代替行政处罚,对符合法定减免责情形的依法适应相应规定。根据医疗卫生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将信用分级结果和“双随机”抽查监管衔接。对医疗卫生信用等级为A、B级且信用风险较低的民营医疗机构,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查一次”联合行政检查,坚持无事不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