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开展2023年挂网药品联动参考价格集中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3〕192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3号)、《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挂网药品价格管理,按照联动参考价格动态调整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全部已挂网药品的联动参考价格开展集中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除协议期内国家谈判、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外的所有已挂网药品,包括已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的集采非中选药品、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竞价药品和临床急需药品等。
二、动态调整要求
联动参考价是指已在其他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最新挂网价或中标价(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以及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已正式公布省级集中采购挂网或中标结果但尚未发生交易的挂网价或中标价也纳入采集范围。
联动范围内的药品如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药品生产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 30 天内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提交价格信息。
三、填报方式
请相关申报企业登录“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网址: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在“价格动态调整”功能模块自主申请修改最低价,修改后价格不得高于上次申报的全国最低价。
四、填报时间
本次联动参考价格信息采集时间为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各有关企业应于8月23日前完成最新的价格信息更新及提交,逾期不再受理。若未按时更新并提交价格信息的产品视为截至目前无新的全国最低价产生。
五、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已挂网药品联动参考价格集中动态调整工作,严格按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如实填报价格信息,若虚报、瞒报和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价格调整的,一经核实,纳入信用评价。
(二)本轮药品联动参考价格集中动态调整填报完毕后,中心将择时公示产品价格联动信息,并广泛接受社会质疑,处理申投诉。
(三)联动参考价格动态调整工作长期开展,本次集中更新后,若有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后,药品生产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 30 天内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提交价格信息。中心将依托全国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数据,常态化开展挂网药品价格比对,加强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管理。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