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关于明确我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上饶市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医疗保障局 上饶市财政局
2023年09月20日
上饶市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条件。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筹资标准和经费来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4%的比例提取,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从成本中直接列支。
第四条 使用原则和范围。补充医疗保险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支付之后,可用于补助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应重点补助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重病、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管理程序。
(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要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应设立专门帐户,由企业或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单独建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参保人员在与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后,凭医疗保险结算单或有关材料到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享受补助。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