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 《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等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沪卫规〔2022〕65号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等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这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相应延长,并配发新文号。
特此公告。
附件: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新文号(原文号) | 延长有效期 |
1 | 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 沪卫规〔2022〕66号(沪卫计规〔2018〕19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2 |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卫规〔2022〕67号(沪卫计规〔2018〕20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3 | 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卫规〔2022〕68号(沪卫计规〔2018〕22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4 |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 沪卫规〔2022〕69号(沪卫计规〔2018〕31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5 | 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 | 沪卫规〔2022〕70号(沪卫计规〔2018〕32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6 | 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 | 沪卫规〔2022〕71号(沪卫计规〔2018〕34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7 | 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 | 沪卫规〔2022〕72号(沪卫计规〔2018〕35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8 | 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 | 沪卫规〔2022〕73号(沪卫计规〔2018〕37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9 | 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 | 沪卫规〔2022〕74号(沪卫计规〔2018〕38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0 | 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沪卫规〔2022〕75号(沪卫计规〔2018〕40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1 |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 沪卫规〔2022〕76号(沪卫计规〔2018〕41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2 | 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 | 沪卫规〔2022〕77号(沪卫计规〔2018〕43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3 | 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 | 沪卫规〔2022〕78号(沪卫计规〔2018〕44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4 | 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 | 沪卫规〔2022〕79号(沪卫计规〔2018〕45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5 |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 沪卫规〔2022〕80号(沪卫计规〔2018〕48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6 | 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卫规〔2022〕81号(沪卫计规〔2018〕49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7 | 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 | 沪卫规〔2022〕82号(沪卫计规〔2018〕51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8 | 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 沪卫规〔2022〕83号(沪卫计规〔2018〕52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9 |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沪卫规〔2022〕84号(沪卫计规〔2018〕54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20 |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卫规〔2022〕85号(沪卫计规〔2018〕55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21 | 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沪卫规〔2022〕86号(沪卫计规〔2018〕56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22 | 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沪卫规〔2022〕87号(沪卫计规〔2018〕57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