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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36号

2024.12.31
舟山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以及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治理(第二批)的通知》要求,为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合理下调,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相关项目开展规范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CPSA)测定等项目价格(详见附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于 12 月 20 日起执行。

二、及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三、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回溯。

 

附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5日

 

文件下载: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舟医保发〔2024〕36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