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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区级中(蒙)医医疗集团和专科联盟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3.03.2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两优”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按照《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7〕112号)规定,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级中医(蒙医)医疗集团和专科联盟备案管理流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流程

(一)自治区级中(蒙)医医疗集团备案

按照《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7〕112号)规定,医疗集团由盟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安排,盟市中医药管理局在医疗集团成立之后15日内,将中医(蒙医)医院牵头的医疗集团名单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

(二)自治区级中(蒙)医专科联盟备案

由牵头单位按照《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7〕112号)规定,规范制定建设方案、章程,同时与联盟成员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后,在联盟成立15日内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适时公布城市医疗集团和自治区级专科联盟名单。

(三)备案材料

城市医疗集团:中医(蒙医)医院牵头的医疗集团名单、牵头单位制定的建设方案、章程和成员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

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制定的建设方案、章程和联盟成员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二、工作要求

(一)中医(蒙医)医院牵头的医疗集团和自治区级中医(蒙医)专科联盟要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推进我区中医(蒙医)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二)医疗集团和专科联盟牵头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方案、章程和协议内容,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医疗联合体绩效考核工作方案》(附件1)进行自查,对全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每年3月底、12月底前将工作计划和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管理处。

(三)自治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蒙医)医院牵头的医疗集团和自治区级中医(蒙医)专科联盟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推进整体服务能力提升。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已成立中(蒙)医专科联盟名单同时发你们(附件2),供参考。

联 系 人:姜阿茹娜、吕  晶

联系电话:0471—6944929 

附件:1.医疗联合体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已成立中(蒙)医专科联盟名单

2023年3月8日

办字80.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