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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做好省际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54号

2023.07.21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费用负担,我省参与了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开展了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产生了中选结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H-HD2023-7)》,现就做好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范围内具备此次采购品种相关手术资质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其他具备相关手术资质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附件1)。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本次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2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原则上各医疗机构填报总需求量不得低于首年实际采购量的95%,对同一中选企业填报的需求量不得低于该中选企业首年协议采购量的90%。采购周期内,如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实行价格联动。首年采购协议期为2023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二)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为我省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采购量,以20g粉末所对应的关节骨水泥产品为1个“基础包”统计,不同包装规格产品按照粉剂重量等比例转换为基础包数量,如出现小数,则向下取整至个位。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网址:https://hc.tjmpc.cn:17055/)确认的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内,如未中选产品、未申报产品或新获批产品接受最高有效申报价,由企业向联盟采购办公室申请,可按未中选产品在本年度采购协议期内挂网,并允许其在下一年度采购协议期按中选产品依据量价挂钩的原则参与带量采购。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产品挂网。2023年7月30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统一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的交易系统做好数据准备工作,2023年8月10日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确保8月10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二)签订带量采购合同。本次协议采购任务量为各医疗机构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采购量(各市州明细见附件2,各医疗机构明细可登录省采购平台“合同管理”查看)。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合同范本登录省采购平台“合同管理”查看),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签订。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如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中选产品原配送关系将自动清空,请相关企业自行妥善处理好双方间相关事宜。

(四)规范采购和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和相关仪器设备采购使用渠道,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每个中选企业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与供应保障。医疗机构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应继续采购直至完成。在完成采购任务量的基础上,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同类其他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本医疗机构同类别产品总采购使用数量的90%。医疗机构(含为医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五)加快货款拨付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和在线支付结算等工作,签订购销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医保专户预付医保基金,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金。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要严格执行货款结算要求,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耗材使用的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产品交易成本。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结算医疗机构医保医疗费用,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六)推进价格协同和支付政策衔接。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非中选产品按照天津高线价(附件3)限价挂网,与中选产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不含抗生素)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基础包”200元,非中选产品(含抗生素)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基础包”260元(不同包装规格产品按照粉剂重量等比例转换为基础包数量,如出现小数,则向下取整至个位)。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销售价格高于最高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医保基金以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

(七)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参照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将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货款结算等情况纳入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核算办法,落实激励机制。开展DRG/DIP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省际联盟关节骨水泥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是确保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地见效、巩固成果的重要保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上级相关部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货款结算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大量使用高价中选产品等行为,以及相关手术总医疗费用变化情况,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大量使用非中选或高价中选产品,相关手术总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或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化医务人员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

联系人:樊志强 0731-84900380

敖 斌 0731-84900370

附件:1.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2.市州、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中选省际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协议采购量明细表

    3.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