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废止《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医保待〔2024〕69号
2025.01.02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废止《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医保待〔202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