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1〕36号
2021.10.29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1〕3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夯实各定点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及时按要求采购、合理配备和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切实提高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调整完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附件:《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