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保险预付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医保函〔2025〕13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青岛市医疗保险预付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医疗保险预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67号)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预付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 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不能预付。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医保基金收支状况确定本年实施预付金险种和预付金拨付数额。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预付金申请(附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拨付预付金:
(一)严格履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合格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无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要“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四)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
(五)申请前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该条款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一年,自2026年申请预付金时执行。
(六)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险预付金应按照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申请,月均统筹金拨付金额应具备一定体量规模,每年申请条件标准根据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七)属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定点医疗机构房屋产权担保。
(八)实施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付费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所有符合条件的成员单位分别核定预付金发放数额,由牵头医院统一组织报送申请。
第五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医保部门负责审核各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建立预付金激励机制,实行按年度核定,原则上以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前一年职工医保基金月均统筹支付额(含职工大额医疗)、居民医保基金月均支付额(含居民大病)为基数,根据年度医保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给予0.8-1.5个月的预付金。重点任务项目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调整,非公立医疗机构核定额最高不超过其有效房产担保额的50%。
第六条 市医保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全市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如遇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辖区内本年度预付金。预付金核定后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基金(职工大额和居民大病)拨付,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向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
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每年年底前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定点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从暂未拨付的结算资金中予以扣除并不予受理下一年度预付金申请。
第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预付金会计核算工作:
(一)医保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拨付对象设置预付金明细账管理。拨付预付金时,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贷记“支出户存款”;收回预付金时,按照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暂付款-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额。如无法收回预付金,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第八条 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预付金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好预付金管理工作,动态监测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
(二)分立或合并;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有财产被保全;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非公立医疗机构丧失担保条件的;
(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的;
(四)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五)发生影响医疗机构预付金偿还能力或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停止向该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向该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市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第九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年度重点任务情况等制定预付金办法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16号)同时废止,原拨付周转金予以收回。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书
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书
我单位 ,医保编码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无财产被保全、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无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符合医保基金预付金申请条件,现申请2025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预付金。
我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且在预付金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应收回情形,将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并按规定交回预付金。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