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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2025.03.27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中医药局、疾控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医院: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精神卫生服务三年行动”、实施为民服务实事项目提供优质门诊服务相关部署,强化医疗卫生系统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高诊疗规范化水平,健全服务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3月19日

广东省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与管理,提高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综合医院和慢病防治机构设置精神科(门诊、病房)、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其他类别医疗机构(不含精神专科医院)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精神科。

 

第二部分  门诊设置

 

第三条  精神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诊疗区域,满足以下条件:

(一)诊疗区域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咨询与治疗区、物理治疗区等功能区域,心理咨询与治疗场所能满足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的需求。

(二)精神科诊室、心理咨询与治疗室、心理测量室、物理治疗室等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每间,均应配备应急呼叫系统。

(三)三级综合医院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区原则上应分设个别治疗区、家庭治疗区、团体治疗区。

(四)诊室通风、采光、安全防护、隐私保护等应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

第四条  设置临床心理科门诊的,参照《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鼓励开设独立的心理治疗门诊、精神科睡眠门诊。

第五条  精神科门诊人员配备满足以下要求:

(一)至少配备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测评人员,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各种相关心理测量工具的使用、心理测量结果判读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精神科门诊基本设备、急救设备、信息化设备与普通门诊常规配备一致,按照工作需要配备心理测评系统(可与病房共同使用)、精神心理相关治疗仪等精神科相关设备。

 

第三部分  病房设置

 

第七条  精神科床位按照以下条件设置:

(一)设置不低于20张精神科住院床位的独立医疗单元。

(二)有条件的应结合医院级别和区域服务人口需求,对照一级、二级、三级精神病医院对应的标准要求设置床位数。

(三)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地人口总数及构成、精神障碍发病情况、服务半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对本地精神专科床位数(包括专科医院床位和综合医院中的专科病房床位)进行精细测算,科学统筹辖区各医院精神专科床位数设置。

第八条  精神科病区布局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置专门病区的,应至少设置但不限于医务人员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污物间等功能区域,并结合实际,与院内其他场所共用其他必要的功能区域。

(二)病区建筑设计布局应充分考虑精神科患者的特殊性,符合患者诊治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同时充分考虑患者康复治疗需求,设置心理治疗室、团体治疗室等心理干预功能室。

(三)病区所在建筑耐火等级及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消防技术规范,具备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

(四)封闭管理的病区应设置封闭门禁系统,设有精神科监护室,并实行男女患者分区(室)管理。

设封闭病区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特殊安防要求场所管理,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另行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

第九条  精神科病房设置满足以下要求:

(一)病房设置应便于管理和观察,床均建筑面积、净使用面积、室外活动场地等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精神病医院的相应要求,确保每名患者拥有足够的个人空间。

(二)病房建筑设计应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58)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三)设置监护室的,应能满足精神科患者一级以上护理级别需求。

第十条  精神科病房人员配备满足以下要求: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精神科执业医师,满足三级查房制度要求。至少有1名心理测评人员。

(三)至少有6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有条件的鼓励培养专科护士。

(四)有条件的结合实际需要,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专职心理治疗师、康复治疗师、临床药师、营养师、医务社工等人员。

第十一条  精神科病房设备设施配备满足以下要求:

(一)病房基本设备和每床单元设备参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级别精神病医院的要求进行配备。

(二)配备精神科相关设备,如心理测评系统(可与门诊共用)、生物反馈治疗仪、音乐治疗仪、体疗设备、睡眠监测设备等。

(三)设有约束衣、约束带或隔离间等保护性约束设施。

(四)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设施。

 

第四部分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建设精神科的,应加强精神科专业人才培养,院内编制、薪酬待遇等政策酌情倾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综合医院精神科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执行精神科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路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精神科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质量控制标准,定期评估检查,不断规范诊疗活动,持续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广东省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等规定要求。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指南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