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24〕73 号
2024.12.25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24号)、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27号)精神,现将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强精准保障能力
(一)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2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调整为1万元。
(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一)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
(二)自2025年起,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
(三)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6万元。
(四)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涉及有关问题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