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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5号

2021.04.10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要求,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经专家评审,决定将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剂等21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见附件)。新增门诊特殊用药保障对象、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参照自治区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管理。请各统筹区结合当地实际尽快落实门诊特殊用药政策,方便群众用药。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