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启动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南医保〔2023〕69号
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七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医保〔2022〕2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南政办规〔2022〕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DRG模拟运行工作情况,经评估,决定于近期全面铺开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启动第二批扩面医疗机构和第九〇七医院DRG实际付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DRG实际付费相关安排
(一)南平市妇幼保健院纳入我市DRG付费B档医疗机构管理,执行DRG付费B档费率,2023年费率为7199.94元。
(二)延平区医院、建阳区妇幼保健院、邵武市妇幼保健院、建瓯市妇幼保健院、顺昌县医院、光泽县医院、松溪县医院、松溪县妇幼保健院、政和县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纳入我市DRG付费D档医疗机构管理,执行DRG付费D档费率,2023年费率为6222.96元。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第九〇七医院因前期未纳入扩面医疗机构管理,根据DRG模拟运行情况,暂行参照我市DRG付费A档费率执行,2023年费率为7903.89元。
二、做好过渡期政策衔接
相关医疗机构于2023年9月25日起正式启动DRG实际付费工作,不再执行按病种收付费工作。9月25日至9月30日为政策过渡期,请医疗机构于政策过渡期内做好已入院按病种收付费患者的费用结算、信息系统改造等相关工作。10月1日起,所有符合要求的患者按DRG付费进行结算。
三、具体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持续做好DRG付费运行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我市支付方式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一)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定期对相关医疗机构的DRG付费运行数据进行提取、整理和分析,及时跟进掌握改革整体运行情况。集中优势骨干力量做好,做实,做细运行分析,认真撰写运行分析评估报告,并充分发挥分析评估报告的作用,不断通过分析评估,结果应用,整改完善这一良性的工作循环,切实做好DRG运行监管,确保我市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切实落地和政策成效。市医保中心DRG工作专班按时将相关数据反馈至各地,做好信息保障。
(二)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要充分发挥DRG付费的管理属性,实时了解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发展变化情况,摸清本地学科建设的强项和短板,及时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提供参考。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院内DRG管理机制,尤其是对前期DRG支付方式改革交叉调研评估中发现和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进一步强化病案编码人员培训,通过加强与同级医保部门沟通交流,做好本院DRG运行分析,结合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要求,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将部分关键指标纳入院内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绩效收入挂钩,进一步提升医院管理水平,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