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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基金监管专家遴选工作的公告

2021.04.01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基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不断提高我省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经研究决定,组建省医保基金监管专家库。诚邀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专家参与我局医保基金监管专家遴选,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专家类型

根据基金监管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查复查、飞行检查以及基金审计、项目评审、基金绩效评价、政策法规研究等工作需要,遴选医药类、信息类、管理类和研究型等四类专家。

 

二、遴选专家条件

遴选专家条件应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无学术道德问题和违法违纪等情况;

 2.熟悉国内外医疗保险、卫生管理、社会保障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3.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省内外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4.身体健康,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服务工作。

(二)专业条件

1.医药类专家

①从事临床医学、药剂、护理、医技等工作;

②具有医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③年龄一般不超65周岁,具有较丰富临床工作经验,比较熟悉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④近3年曾参与国家、省级医保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和市场监管执法的,或负责、参与实施过中央、省级相关医药类项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信息类专家

①在医保、医疗卫生、医疗教育、法律、经济等相关领域从事信息化开发等相关工作;

②具有计算机、医学信息、信息安全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以上;

③年龄一般不超50周岁,具有信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

④熟悉医疗保障政策并能够熟练掌握大数据提取、分析或智能监控等技能,参加过国家级、省级基金监管飞行检查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3.管理类专家

①从事审计、会计、经济、统计、物价、税务、医保基金精算、医保经办、商业保险等工作;

②年龄一般不超65周岁,取得高级会计师、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在高级管理岗位,从事会审计财务业务或经办运管工作10年以上的;

③具有较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并熟悉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

④近3年曾参与国家、省级飞行检查和市场监管执法或者承担过中央、省级相关经济类项目实施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4.研究型专家

    ①年龄一般不超65周岁,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多年;

    ②熟悉医疗保障政策,从事医疗保障课题研究等相关工作,具有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职称的;

    ③近3年曾参与国家、省级飞行检查或者评审、咨询工作的,承担过国家、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研究课题的,可上适当放宽条件。

 

三、遴选专家程序

(一)专家遴选主要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专家推荐、其他推荐等形式进行;   

(二)省医疗保障局对自荐、推荐等专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并颁发基金监管专家聘书。

四、有关要求

(一)单位推荐。由专家所有单位进行推荐,须填写《海南省医疗保障医保基金监管专家推荐表》,对相关职称证书等证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二)个人自荐。专家个人须填写《海南省医疗保障医保基金监管专家自荐表》,附相关证件复印件,并注明查核方式。

(三)推荐、自荐材料(附相关证件复印件),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电子版的推荐或自荐表发至局基金监管处邮箱hnjjjgc@163.com)。

已报送市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省属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的专家推荐、自荐材料,不再重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吴志鹏 张优雅 

联系电话:66725787  65900329

 

附件:1.《海南省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监管专家库建设方案》

      3.《海南省医疗保障医保基金监管专家自荐表》

      4.《海南省医疗保障医保基金监管专家推荐表》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列表:
附件1海南省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2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监管专家库建设方案.pdf
附件3海南省医疗保障医保基金监管专家自荐表.doc
附件4海南省医疗保障医保基金监管专家推荐表.doc